(1)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农民。农村农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申请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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